摘要:
“大耳朵图图”这一卡通形象自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推出以来,以其独特的造型和鲜明的个性赢得了观众的喜爱。然而,当这一形象被用作商标时,与品牌运营方之间产生了纠纷。近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护了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诉争商标无效宣告的裁定,确保了“大耳朵图图”的著作权得到保护。
案件背景:
大耳朵图图公司,作为“大耳朵图图”品牌的运营方,与欧美龙公司围绕一件与“大耳朵图图”卡通人物形象高度相似的图形商标产生了纠纷。这件商标由欧美龙公司于2008年申请注册,并在2012年被核准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大耳朵图图公司认为该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对“大耳朵图图”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法律论辩:
大耳朵图图公司提交了涉案作品的授权书、版权登记证书以及动画片的相关证据,证明“大耳朵图图”是该公司出品的系列动画片中的角色造型,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原商评委裁定认为,诉争商标与涉案作品高度近似,已构成实质性相似,且“大耳朵图图”早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便已公开发表,欧美龙公司有接触作品的可能性。综合考虑,原商评委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终审判决:
欧美龙公司不服原商评委的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大耳朵图图公司作为涉案作品的被许可使用人,有权请求宣告诉争商标无效。诉争商标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且涉案作品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公开发表,欧美龙公司具有接触涉案作品的可能,诉争商标的注册损害了速某某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欧美龙公司的上诉。此判决有效保护了“大耳朵图图”的著作权,同时也为其他市场主体在申请商标注册时提供了指导,要求他们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尊重他人的在先权利。
专家观点:
上海百一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奎宁表示,该案判决适用商标法中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符合立法精神,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结语:
“大耳朵图图”的著作权之争终于尘埃落定,其独特的形象将继续作为品牌的标志性元素,为观众带来欢笑与共鸣。同时,此案也为今后的商标申请与纠纷解决提供了宝贵的法律参考。
转载请注明来自松文机电,本文标题:《大大的耳朵、圆圆的脑袋、12根头发……“大耳朵图图”究竟属于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