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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王岩律师。今天我们将继续逐条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的条文。今天我们要解读的是第166条,关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整理编辑不易,欢迎点赞、转发,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规定如下: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 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接受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
- 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接受不合格商品、服务的。
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条文解读】
97《刑法》第166条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列举了非法牟利的三种具体行为方式。调研中了解到,这类犯罪是典型的背信行为,是实践中反映突出的损害公司、企业利益的行为手段,民营企业中时有发生。据此,《刑法修正案(十二)》第2条对本条作了修改,主要是增加第2款,规定了民营企业工作人员为亲友非法牟利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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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与《公司法》规定的禁止有关关联交易的义务主体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所不同。这主要是考虑到,本罪是典型的以权谋私直接侵害企业利益的犯罪,除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基于忠实义务不得实施非法关联交易以外,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也都应当基于受托、合同等义务,不得侵害公司、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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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构成本罪要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例如,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有关人员据此进行相关关联交易行为的,不构成本罪。实践中要防止出现“我触犯自己的利益,刑法又要处罚我”的不合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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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商品”修改为“商品、服务” 有意见提出,除了“商品”之外,通过非法提供、接受相关“服务”,也是为亲友非法牟利的重要方式。这次修改将为亲友非法牟利的事项由原来规定的“商品”扩展为“商品、服务”,符合当前的情况变化和实际需要。
此外,本条中“亲友”的界定是较广泛的,不宜理解为通常的“亲友”范围,应当以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利害关系作实质把握。
希望以上解读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6条,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欢迎随时与我交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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