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在审查后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则应当立案;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则不予立案,并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若控告人不服,有权申请复议。若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可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当事人若认为公安机关不予刑事立案的行为不当,可依法寻求救济。
裁判文书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4522号中,再审申请人龙天治与黄四元因对北湖区政府不予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他们主张北湖区公安分局未对其住房被强制拆除一事进行刑事立案,构成行政不作为,故申请行政复议。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授权实施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法律解析
本案涉及的核心问题是,当公民认为公安机关未对其报案进行刑事立案,应如何寻求救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民可以针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但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结论
龙天治、黄四元若对公安机关不予刑事立案的行为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复议或复核。而针对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授权实施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则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驳回了龙天治、黄四元的再审申请,维持了原判决。
审判团队
审判长:杨志华 审判员:宋楚潇、熊俊勇
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唐劲松
来源
鲁法行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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